中秋要来了!企业如何合规赠送月饼,避开税务“坑”发表时间:2024-08-29 11:37 秋风送爽,中秋将至,月饼作为传统佳节的代表,自然成为了热门选择,今天就来聊聊如果通过巧妙处理方式,,让月饼福利支出不仅能合法合规,还能享受更多优惠,有效减轻税务负担,让这份心意更加纯粹、无负担。 一、增值税处理 1、购买的月饼用于员工福利: 处理方式: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买月饼用于赠送客户 处理方式:则视同销售处理,需按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月饼的采购与赠送行为符合增值税抵扣链条,且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论上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因各地税务部门的具体执行政策而异)。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用于员工福利: 处理方式:公司需将月饼的公允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应调增成本。相关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但需受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限制。 政策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3号)。 2、赠送客户: 处理方式:同样适用视同销售处理,需将月饼的公允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成本。相关支出根据用途可计入业务招待费或广告宣传费,并受相应税前扣除比例限制(如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广告宣传费按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扣除,超额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1、用于员工福利 处理方式:公司发放月饼给员工时,需将月饼的公允价值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需注意,若月饼无法精确量化到个人且属于不可分割的非现金福利,则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实物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用于赠送客户: 处理方式:公司赠送月饼给客户时,需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采用那些送礼方式,可以减轻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赠送礼品而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价格折扣或折让: 企业可以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直接给予价格折扣或折让,而不是事后赠送礼品。这种方式既能让客户享受到实惠,又能避免产生额外的税负。 比如:企业可以在中秋节前推出限时优惠活动,对购买特定商品的客户直接给予价格折扣,而无需额外赠送月饼等礼品。 2、捆绑销售与积分兑换: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可以捆绑赠送小礼品。这种方式下,礼品被视为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无需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3、可以设立会员积分制度: 当客户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时,可以按消费积分兑换礼品。 以上三种这种方式同样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情形。 政策依据:财税〔2011〕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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