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税务规划,无需为税而愁发表时间:2024-09-04 16:37 大多数人并不清楚税筹指的是什么。
先科普一组概念:逃税、避税、税筹。 逃税指的是通过违法手段让该交的税不缴纳。 这种情况不仅要罚款,严重的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是避税,避税指的是国家税法可能有空子,企业钻空,不违法、但不合理、不公平, 这种情况会让企业补缴税款,加银行同期的利息,加罚息。 国家空子补上,也不会追究更多的责任。 而税筹不同于它们,税筹定义里包括三点:合法合规;规避涉税风险;能省钱。 通过合理税筹,不仅不让企业风险变大,而且通过合理规划让风险变小。 正经税筹,国家不仅不会罚,甚至税务人员还会向你宣传。 清楚了这个,我们再回来看这个问题: 如果税筹有风险,那么能认同的是打过引号的“税筹”。 别再被“假税筹”坑了。 这两年国家鼓励灵活用工平台, 灵活用工平台本来是一个好东西,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按照其劳务报酬20%预扣预缴个税,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纳3%的增值税; 对于企业,由于劳动者一般不愿意提供发票缴纳增值税,无法获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更高。 但是呢,这就给很多假税筹公司空间。 说“已发生交易支付的劳务类灵活用工场景”的发票代开;以及“不方便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外包公司再由第三方分包的场景”的发票代开。 说到底,不就是卖发票,代开发票吗? 宇宙尽头是什么,咱不知道,但是“假税筹”的终点是发票业务。 税法税制一直处在不断变化中。 此前找税筹公司做的业务,但政策风向一变,企业不知道,还在继续做。 近年来,各地开始陆续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呢? 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个体户与有限公司之间的企业形式,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而在税收洼地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核定征收,这样就可以降低整体的税负。 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和主体有限公司合作,开取相关的发票,就能把利润转移出来,将利润成本化,个人独资企业在缴税完税后就可以了,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本来目的,小微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但是个人独资企业都用它避税...... 因此,近年来,多地海陆续取消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 随着金税四期的到来,之前很多流行的避税方法都不再适用了。 某地招商引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为了吸引企业进来,进行税收返还,返还比例高达30%-90%(但这个行为可能也在被监管边缘,涉及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但目前风险不大) 当然更重要的是,能够税筹的前提是足够了解我国的税法税制,也足够了解国家的长远规划,在政策的扶持下企业进行进一步的转型和升级。 比如,设立子公司,承担一部分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投资等业务。 其次,按我国税法,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后扣除,而股息只能完税后再分配。 不同国家政策各有不同,合理地把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再把税前所得分配到低税率管辖地区,通过股权架构,整体统筹降低综合税率。 只要做的是税筹,而不是“税筹”,它本来就是合理合法,国家允许的。 判断是否真的在税筹,有几个标准: 一、事前规划 只有事前规划的才叫税筹,事后的都可能是偷税和漏税。 所有的规划一定要在企业经营行为之前进行, 企业经营行为一旦发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就随之产生。 税务的规划一定要在企业经营行为发生以前进行,这是前提。 二、如实申报 不要虚开发票! 统计因偷税漏税被判刑的案例,其中将近9成与虚开发票相关。 如果妄图成立皮包公司进行违法开票行为,那么,注册公司容易注销难,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注销公司需要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查,不注销则会非正常户,严重营销个人征信、 如果通过购买虚开发票进行抵扣,风险极大! 金税三期会比对进项销项,进项发票的品名与销项发票品名不匹配会被系统识别出来。如果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金额与经营业务没有对应的逻辑关系,肯定被重点监控。 金税四期到来,预警系统更为严密。 三、四流合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要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总结下来,就是四流合一,也就是指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要相统一相对应。 这是税务部门判断是否偷税漏税重要依据, 不一致就可能会被税务稽查。 但在实务过程中,可能出现四流不一致的情况, 首先要保证业务真实,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通过合同或补充材料补充约定,并做好存档。 只有事前才叫税筹,而在事前就要提前做好四流一致的规划工作。 四、合理进行业务配合 前几年,“阿米巴模式”在国内很火,所谓“阿米巴模式”,简单理解就是把业务分拆,起到节税的目的。 但是分拆可以,但拆的得合理合法合逻辑。 比如有些企业,在某税收洼地注册某贸易公司甲,由乙公司负责产品生产。 甲公司进行销售,通过内部转让定价,企业将部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的甲贸易公司。 原先需要根据全部100%利润缴纳税款的乙公司,现在只需要缴纳30%-50%,剩下的部分由甲公司缴纳,甲公司在税收洼地注册的,通过返税,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很少。 这种手法看起来很完美,在税收优惠地注册的甲公司并没有商业实体,就是一家空壳。 而判断企业避税是否违法要以有无商业实体为出发点。 企业的产品研发、制作和销售实际都是由乙公司完成的,一旦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审查,也是逃不过被追缴税款和罚款的命运的。 合理税筹,才无需税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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